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行业动态    |      2021-08-30

8月25日下午,《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2017年市规划资源局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后,上海“城市更新”首次上升到地方人大立法层面。

据介绍,《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首先明晰了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条例》规定:市政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同时,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并明确了具体职责分工;发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等部门是协同实施部门;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是相应管辖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上海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承担城市更新相关工作。上海将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统,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托该系统,实现对更新活动的服务保障和动态监管。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强化对城市更新实践工作的方向引领,《条例》一方面要求市级层面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明确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为指导本市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另一方面要求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需要实施区域更新的,编制更新行动计划,明确区域范围、目标定位、主要内容、统筹主体要求、时序安排、政策措施等内容,作为后续区域更新实施的依据。

此外,为充分尊重民意,《条例》规定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均有权向区政府提出更新建议,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的重要参考;同时,在更新指引、行动计划编制等过程中,还明确了广 泛听取意见等程序以及对更新行动计划的后续解读咨询要求。

为更好地统筹安排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生态涵养、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克服以往在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有关活动中侧重于解决单一问题的局限性,《条例》重点围绕“区域更新、整体推进”作了具体制度设计。

《条例》明确建立区域更新统筹机制,由更新统筹主体负责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统筹、推进更新项目实施。同时,还规定根据区域情况和更新需求,政府可以赋予更新统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前期准备、统筹整体利益等职能。

《条例》要求建立更新统筹主体遴选机制,面向市场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确定与城市更新 活动相适应的统筹主体。同时,对于风貌保护、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基础设施整体提升等特定情形,明确政府可以直接指定统筹主体。

《条例》要求体现区域更新优势,包括对区域内更新项目所涉及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流程予以进一步优化、简化,并在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方面向区域更新进一步倾斜,提供更大的保障力度。


来源:乐居财经